協會簡介 +
深圳市文藝志愿者協會是由全市文藝志愿者、文藝志愿服務組織以及關心支持文藝志愿服務事業的單位或組織自愿組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深圳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是黨和政府聯系廣大文藝志愿者的橋梁和紐帶,是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藝事業、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的重要力量。本協會成立于2023年12月28日。截至2024年4月28日,協會目前共有會員105名;協會會員基本覆蓋各種藝術門類,凝聚了一支熱愛深圳文藝志愿事業、充滿活力的人才隊伍。第一次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了第一屆主席團和理事會。現任主席為吳慶捷,副主席魏玉明、林啟中、王道國、趙小燕、賴旭輝、辛亞飛,聘任賴旭輝為秘書長。
現有會員
105人
協會領導
吳慶捷
(按姓氏筆畫排序)王道國、辛亞飛、林啟中、趙小燕、賴旭輝、魏玉明
賴旭輝
(按姓氏筆畫排序)于愛成、王道國、王旗錄、麥菲、杜娟、李靜、李嘉、吳慶捷、何益恒、余鳳蘭、辛亞飛、張守福、林啟中、趙小燕、趙梓琳、郝強、鐘小堅、姚辰、秦錦屏、都珊珊、賈雨、黃娟、崔瑞瑞、賴旭輝、樊瑆、潘攀、霍金術、穆榮、魏玉明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是深圳市文藝志愿者協會,英文譯名SHENZHEN Literary And Art Volunteers’ Association,縮寫為SZLAV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市文藝志愿者、文藝志愿服務組織以及關心支持文藝志愿服務事業的單位或組織自愿組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組織和指導深圳市文藝志愿服務活動,團結凝聚全市文藝家、文藝工作者和文藝愛好者致力于繁榮深圳文學藝術事業,為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創建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城市范例,率先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提供精神動力和文化支撐。
第四條本會是深圳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簡稱市文聯)的團體會員,接受其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深圳市民政局,接受其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在廣東省深圳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廣泛動員文藝家、文藝工作者和文藝愛好者投身志愿服務,培育和發展壯大文藝志愿者隊伍。
(二)規劃組織文藝志愿服務活動,協調指導會員開展志愿服務,打造文藝志愿服務品牌。
(三)促進文藝志愿服務組織管理和實施網絡建設,建立文藝志愿者注冊、管理、評價、激勵機制,推動文藝志愿服務規范化、常態化、事業化發展。
(四)整合各類社會資源,積極推動文藝志愿服務事業發展。
(五)開展文藝志愿服務對外交流。
(六)開展聯絡協調、會員培訓、自律維權等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兩種。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熱愛文藝志愿服務事業;
(五)居住在本市的中國文藝志愿者協會會員、廣東省文藝志愿者協會會員經本人提出申請意愿后,可成為本會會員。兄弟省市文藝志愿者協會會員移居本市,并繼續從事文藝志愿工作者,經辦理轉會手續可轉入本會。
單位會員具備下列條件:
(一)會員人數達30人或以上的團體;
(二)自愿從事志愿服務;
(三)承認和遵守本會章程;
(四)自愿接受本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主席團)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主席團)或其授權的機構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四)載入會員名冊,及時在本會網站、通訊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向本會推薦會員。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離世,或有違法犯罪、嚴重違反本章程、嚴重擾亂本會工作的行為,經理事會或主席團表決通過,予以終止或取消會籍。
第十四條會員違反法律法規,或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的,經主席團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形式會員權利;
(四)除名。
會員如對本會的處分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或主席團經審議后作出答復,必要時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文聯審查,并經市民政局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會長)、副主席(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主席團其他成員、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立主席團。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等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主席團根據需要和相關規定,可聘請名譽主席、顧問和藝術委員會負責人。
第二十三條主席團須有2/3以上主席團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主席團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主席團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主席(會長)、副主席(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愛協會工作,善于團結協作,有奉獻精神。
第二十六條本會主席(會長)、副主席(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文聯和市委宣傳部審查同意,并經市民政局批準備案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主席(會長)、副主席(副會長)任期5年,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市文聯和市委宣傳部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或副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主席(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主席團)會議;
(二)組織研究本會的發展規劃和重要問題;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主席團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與本會法定代表人共同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本會專職副主席或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執行理事會或主席團決議;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主席團會決定;
(五)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文件;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的資產管理須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六章 黨建工作
第三十五條本會支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第三十六條加強黨的政治建設,強化政治引領,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配備黨務工作人員。如不具備單獨設立黨組織條件,可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聯絡員等方式,在本會開展黨的工作。
第三十七條本會是在市文聯的指導下,開展組織建設、黨員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黨的群眾工作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以及黨組織的建立與換屆等其他黨建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市文聯、市民政局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市文聯、市民政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前,須在市文聯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市文聯和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擬經2023年12月28日第一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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